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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共同发文规范数据提取:办案可查“朋友圈”
昨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都是电子数据。不过,如果电子数据在收集、提取中存在瑕疵且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朋友圈贴吧等信息皆属电子数据
这一名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显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其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电子交易信息以及文档、图片等电子文件。
同时,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可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且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有灭失可能电子数据可被冻结
虽然电子数据能证明案件事实,不过一旦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电子数据将不能再作为定案根据。当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存在瑕疵时,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否则也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规定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 解读
律师:此举弥补法规空缺
对于电子数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其属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仲若辛告诉新京报记者,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这与科技发展速度有关,同时也与电子数据收集、固定、鉴定和判断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而此次两高一部出台的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办案实际,也弥补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缺。
仲若辛称,当前高科技犯罪多发,其中往往涉及电子数据,如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很可能会因不及时提取导致证据灭失,甚至有可能因数据被篡改导致误判等,一些犯罪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比如有疑犯把资料上传到云端,身上可以什么都不携带,只要找到一个网吧就可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犯罪。这种情况下仅有口供是不够的,还要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以此来还原作案过程。
篇二: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制度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考评制定本制度。
1.目的
通过对部门和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的考核、考评,建立公司绩效考评管理系统,促进个人工作素养和整体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防止和纠正部门和员工渎职、失职、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公司绩效目标管理的达成。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对部门和员工的各级考评、各类行为规范的考核的管理。
3.职责和权限
3.1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或公司主管领导对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负责对各类考评、考核结果的最终认定。
3.2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主管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各部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
3.3各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管理,行使考评权和考核权。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公司考评和考核结果,并将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3.4员工和部门对同级和上级单位有考评和考核的建议权。
4.绩效考评管理程序和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
4.1绩效考评、考核管理程序
4.1.1员工每月26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或提交工作总结,作为月度考核的依据。
4.1.2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总结、工作表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员工,见附录1),打分并作出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7日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和作为计算绩效工资的依据。
4.1.3部门负责人每月27日向考核小组交个人工作总结和部门工作总结(两项总结可以合写,也可以分开写),作为对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工作的考核依据。
4.1.4公司考核小组根据部门负责人个人工作总结和部门工作总结、工作表Q/BW·G0802-04
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两种,分别见附录2、附录3),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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