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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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根据邯郸市委、市政府关于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原邯郸县国家税务局、原邯郸县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纳税人和原永年县国家税务局、原永年县地方税务局、磁县国家税务局、磁县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部分纳税人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管范围调整事宜   (一)税务登记在原邯郸县国家税务局、原邯郸县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从2016年1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调整为:   1.税务登记地在河沙镇、南堡乡、代召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山区国家税务局和邯山区地方税务局;   2.税务登记地在南吕固乡、兼庄乡、三陵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丛台区国家税务局和丛台区地方税务局;   3.税务登记地在尚壁镇、姚寨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郸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4.原邯郸县国家税务局、原邯郸县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坐落在市区范围内的纳税人,以和平路为界,税务登记地在和平路以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丛台区国家税务局和丛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地在和平路以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山区国家税务局和邯山区地方税务局。   (二)税务登记地在原永年县南沿村镇、小西堡乡的纳税人,从2016年1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郸经济开发区国家税   务局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三)税务登记地在原磁县高臾镇、光禄镇、辛庄营乡、花官营乡、台城乡、林坛镇、南城乡的纳税人,从2016年1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郸冀南新区国家税务局和邯郸冀南新区地方税务局。   二、办税地点变更事宜   (一)原邯郸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自2016年11月1日起更名为邯山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第二),与邯山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第一)共同为辖区内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宜。   邯郸丛台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邯郸经济开发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冀南新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分别办理相应调整后的税收征管范围内的相关涉税(费)事宜。   (二)邯山区、丛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调整后的税收征管范围内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统一到邯郸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相关的涉税事宜(具体办税地点见附表)。   请因调整税收征管范围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于2016年11月1日起,携带原税务登记证,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信息的变更并履行纳税义务。 篇二: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制度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考评制定本制度。 1.目的 通过对部门和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的考核、考评,建立公司绩效考评管理系统,促进个人工作素养和整体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防止和纠正部门和员工渎职、失职、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公司绩效目标管理的达成。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对部门和员工的各级考评、各类行为规范的考核的管理。 3.职责和权限 3.1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或公司主管领导对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负责对各类考评、考核结果的最终认定。 3.2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主管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各部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 3.3各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管理,行使考评权和考核权。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公司考评和考核结果,并将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3.4员工和部门对同级和上级单位有考评和考核的建议权。 4.绩效考评管理程序和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 4.1绩效考评、考核管理程序 4.1.1员工每月26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或提交工作总结,作为月度考核的依据。 4.1.2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总结、工作表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员工,见附录1),打分并作出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7日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和作为计算绩效工资的依据。 4.1.3部门负责人每月27日向考核小组交个人工作总结和部门工作总结(两项总结可以合写,也可以分开写),作为对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工作的考核依据。 4.1.4公司考核小组根据部门负责人个人工作总结和部门工作总结、工作表Q/BW·G0802-04 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两种,分别见附录2、附录3),打分并作出评估,由总经理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交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后的考核结果于每月30日前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和作为计算绩效工资的依据。 4.1.5人力资源部将收到的各类考核结果根据规定计算部门、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的绩效工资,并与员工薪酬兑现。 4.1.6 负责考核的负责人应及时将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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