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自然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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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自然立法.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学道德与人文精神专题结课论文题 目学 院 学 号 学生姓名 授课教师 撰写日期: 2014年11月13日人为自然立法摘要: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主体性思想强调人对于自然的中心地位, 使人从自然中解放出来, 具有革命意义。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本文将通过介绍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讨论其认识论意义,以及对人为自然立法的扬弃,深入理解人为自然立法,在加强对其认识的同时,引起人们对它的思考。关键词:人为自然立法,康德,扬弃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世所公认, 康德是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转折作用的哲学家。他第一个发现并清醒地认识了人的“自我”意识, 一反以往的哲学家把人置于接受或被赋予地位的观点, 极力高扬人在自然界和人在社会领域里的主体性地位, 反对把人仅看成工具, 而是要把人看成目的, 因而宣称“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康德的哲学就是关于“人”的哲学。康德本人也说: “我学会了尊重人, 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者之有用, 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 在认识领域: 高扬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科学是近代人类的基本活动成果之一, 康德对科学的本质及科学在人类进步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众所周知, 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为论证形而上学如何可能时而先对数学和自然科学如何可能进行了说明, 这种说明也即是对科学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说明。康德认为, 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 它们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 就在于人这个主体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这种先天的认识形式有三种, 即感性、知性( 又译为“理智”、“悟性”)和理性。其中感性是指主体自我借助于感觉经验而形成感性直观知识的一种先天认识能力, 感性有时间和空间这两种“纯形式”;知性是指主体自我在感性与感性经验相结合而形成的感性直观知识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思维、综合, 使其联结成有规律的自然科学知识的一种先天的认识能力, 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康德提出的十二对范畴形式。根据康德的知识来源理论, 知识的来源有两个方面: 一是来源于感官提供的后天的感觉经验(“质料”), 一是来源于人脑先天固有的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认识能力(“形式”)。科学知识是这样形成的: 当外部对象刺激人的感官时, 人的感性直观认识能力便开始进行活动, 首先形成对外物的表象, 并以先天的“纯形式”即时间和空间对这些表象进行整理, 形成感性经验; 然后, 人的知性思维能力则进一步对感性经验进行综合统一, 把自身先天具有的范畴与感性经验结合起来, 科学知识就形成了。在这个过程中, 由于人的感性和知性这两种先天认识形式都具有普遍必然性,所以经它们加工整理的科学知识也就具有普遍必然性, 从而使科学知识得以可能。康德指出, 这就是认识上的“人为自然立法”:“理性一手拿着原理; 另一手拿着它依据这些原理而设计的实验, 它为了向自然界请教, 而必须接近自然。可是, 理性在这样做时,不是以学生的身份, 只静听老师所愿说的东西, 而是以受任法官的身份, 迫使证人答复它自己所构成的问题。”康德进一步对他的“人为自然立法”做了说明:“人为自然立法”中所说的“自然”是指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的主观的感觉表象的总和, 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现象世界”,而不是指“物自体”(即与康德的现象对立的另外一个范畴: 自在之物);“人为自然立法”中所说的“法”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 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 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 而不是指经验的原则或经验的自然界法则。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康德明确指出: “我们必须把经验的自然界法则同纯粹的或普遍的自然界法则区别开来。前者永远以个别知觉为前提, 而后者不根据个别知觉, 它们只包括个别知觉在一个经验里的必然结合条件。就后者来说, 自然界和可能的经验完全是一回事; 而且, 既然合乎法则性在这里是建筑在现象在一个经验里的这种必然连结之上( 没有必然连结, 我们就不能认识感性世界的任何对象),从而是建筑在理智的原始法则之上的, 那么如果我就后者说: 理智的( 先天的) 法则不是理智从自然界得来的, 而是理智给自然界规定的, 这话看起来当然会令人奇怪, 然而却是千真万确的。”如此一来康德对他的“人为自然立法”中的“自然”与“法”作了这样的界定后, 我们就更容易理解他所说的“人为自然立法”只是指人为现象意义上的自然立法, 而绝不是指人为物自体本身立法。这也是为了进一步研究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思想而首先要予以澄清的一个问题。在实践领域, 主张人应该超越自然康德认为, 科学只能限于事物的现象领域, 不能达到事物的本体领域;只能限于感性自然的必然性领域, 不能达到超感性自然的自由领域。为此, 康德进一步分析了人类的道德实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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