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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及其法律思想

萨维尼及其法律思想 自19世纪笛卡儿以降,理性的阳光在欧洲取得了一系列的胜利,自然法的信念使人们相信美好的社会可以由自己的双手依循理性建立起来,法国大革命鼓舞了欧洲各国的法学家,带给他们籍由立法建立强大而统一的国家的信念。四分五裂的德意志民族,处在了这一时代的关口。萨维尼于1814年发表《论立法和当代法学的使命》,对纯粹通过立法来构建法治国家并取得国家民族之统一表示怀疑和否定,从而提出法源于民族精神一说,奠定了历史法学派的理论基础。 萨维尼的法学思想使其成为了中世纪甚至是整个人类法学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但其思想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猛烈的批判,不仅在其在世的时候就遭到与其同时代的法学家的攻击:“作为思想家,萨维尼一致被视为一种极度保守的人物,他反对编纂法国式的法典,甚至反对法典本身。旧并且在后世依然招来毫不留情的评判:“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辩护,把农奴反抗辫子一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甚至是在远隔重洋的中国的20世纪,依然指责多多:“也恰恰在此,已有的文字表明,既往的汉语文明的法律心灵并无共鸣。相反。却多刀笔相加”。其思想被指责为庸俗的怀疑论和封建制度的辩护,封建复辟的代表:“历史法学派是轻佻的东西和庸俗的怀疑论”“这个学派代表德国封建贵族统治者的利益,是封建复辟思潮在德国的代表。是维护和保存封建制度的辩护士”。 然而事实又是如此么?让我们来仔细地品尝他的一生。 萨维尼以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为我们所熟悉,19世纪初期,他针对古典自然法学“空洞的推理”提出了实证的历史法学的方法,为世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观察和思考法律的角度。 以古典罗马法为研究素材,萨维尼运用诠释、历史和体系的方法,建构了一套独创的法律体系,赋予了法学近代意义上的科学性,为近代法学的发展作出了的贡献。德国近代私法的发展,可以说,就是建立在萨维尼的法学思想之上的产物。萨维尼在西方法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在中国法学近现代化的过程中被明显忽视了。一方面,当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运动于19世纪末期发端,中国人开始大规模向西方学习的时候,历史法学派早己分为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两大分支;后来又被概念法学和自由法学运动分别吸收,萨维尼的影响只是暗含其中。另一方面,这也与萨维尼思想本身的复杂性有关。 在萨维尼近六十年的生涯中,其著作从早期在马堡大学的讲座、处女作《占有权论》,到中期纲领性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当前使命》、6卷本《中世纪罗马法史》、《历史法学杂志》到晚期的8卷本《现代罗马法体系》,以及大量的书信往来,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法学领域。 这些作品对不同的问题交错重叠的讨论和阐述,很容易给人一种凌乱和矛盾的印象。一方面,萨维尼提出民族精神法源说,赋予法律独特的民族性:从1814年的论战开始开始,萨维尼的名字就被历史把他跟历史法学派牢牢地拴在一起。应该说,在当时的德国,历史学派的兴起是历史的必然,当时的历史学派并不仅仅出现在法学的领域,而是在哲学、文学、艺术个方面都有迹象,只是在法学领域被萨维尼弘扬到绚烂无比的程度,以致于人们把所有的目光都投向了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的主要理论都是由萨维尼来阐发的,也就是说,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几乎与萨维尼的论调相同。 另一方面,萨维尼又推崇罗马法,把罗马法看作是世界私法体系的渊源和理想——萨维尼认为法律并不是人为的能够制定的,没有任何的立法机关由制定法律的能力,法律并非是由立法机关的恣意:“一切法律均缘起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法学家——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法律乃是一个民族在历史的长期的生活中自发的、土生土长甚至是盲目的发展形成的,就如同语言一样,它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的体现,并与民族同命运、共兴衰:“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正因为如此,萨维尼强调法律的研究必须从历史入手,从历史的源头来追溯法律的本质并且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民族精神、民族意识。基于对历史的这种浪漫情怀,萨维尼毕其一生都在研究古代罗马法,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方面,萨维尼提倡历史的法律研究方法,把法律看作一个“有机体”;另一方面萨维尼建立的法律体系却是通过概念推导出来的。 一方面,萨维尼一生都反对法典化,即使担任立法部长也谨慎对待新法的制定;另一方面,1900年《德国民法典》却是在其忠实的历史法学学生的影响下制定的。 面对这些看似对立的命题,我们有太多的疑问和不解。但“如果我们将萨维尼看作一个特殊的理想主义者,我们便面临着这样一个诱人的假设和任务:很显然,因为萨维尼方法论思想中的某些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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