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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论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2009-04-06 18:08:07) 转载▼ 杂谈 论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李向国 摘要] 使整个社会从“官本位”走向“民本位”,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是题中应有之义。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应当着重确立“宪法至上”、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关键词] 官本位 民本位 人治 法治 观念转变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走过了近30个年头,而贯穿这一时期的主线之一,就是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化。这一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努力实现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领导人民进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时期。这方面一个重要而可喜的标志就是人们“人治”观念正逐步向“法治”观念转变。 “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人们要“法治”而不要“人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民本位”政治文化说到底是一种法治文化、程序文化。“官本位”政治文化却内含的还有宗法“人治”观念,这无疑又与社会主义“民本位”政治文化是根本冲突的。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主要内容就是“治人”。“治人”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人治”。几千年来,我国实行的都是“人治”,没有“法治”的传统。封建社会说的“法治”,实质上还是“人治”,还是皇帝和官员说了算。皇帝、君王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把国家权力集于一身,“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封建社会,“人治”实际上就是独裁专制。“人治”意识是“官本位”政治文化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溯其源,它伴随着“礼治”意识一道产生于西周的宗法政治;梳其流,“人治”思想的发展有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先秦时期,先秦儒家首先对“人治”政治学说进行阐述,并将其作为一种与法家“法治”相对立的政治思想提出,以“贤人”政治为主要特征。第二阶段,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历代思想家与政治家又在此基础上逐渐将“人治”思想推向极端,使其成为统治者背离法律规范任意而行的代名词。“人治”观念在国家的治理方略上,不是靠法律、制度,而是靠人,即所谓的“为政在人”,“人良法行”,“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人治”观念说透了就是权大于法,人大于法。正是在这种“人治”思想的长期熏陶下,中国人习惯于把自己的命运交给统治者主宰,很少想到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只是常常把命运寄托在能出一个“好皇帝”、“清官”、“贤人”、“圣人”上。?这种“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传统仍存在于现代人的观念之中,它不仅积淀到了一般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而且残留于一些干部的潜意识的结构中,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较为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任人唯亲”等现象,就是这种传统的遗患。在社会生活中,权大于法,领导讲话大过法律,领导批示重于法律的现象时有所闻;而见诸媒体的也常有。某事在某领导批示之下,在领导的多次关心过问下得到了圆满解决,而这些事,大抵是法律法规已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早该解决处理的事。但为什么非要有关领导亲自出面才能得到解决呢?说穿了,还是“人治”思想在作怪,还是“人治”在行政,而没有真正做到社会主义“民本位”所要求的“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人治”即把国家权力完全寄托于领导者个人,靠个人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来保证他正确行使权力,这已被中外几千年的历史证明是不可靠的。“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则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通过切身体验知道,即使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没有“法治”也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人治”是靠不住,也无法控制。“人治”的要害是没有对领导者的权力或者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邓小平深知“人治”的危害,他明曾警告说:“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1他强调要实行“法治”,强调必须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以法律来约束权力。在他的领导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逐步走上“法治”轨道。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我们党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为治国方略,并于次年以“修正案”写入宪法。法律是反映人民公意之理性规范。 “法治”本身的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平民政论家潘恩把国王和法律的地位作了个很好的对比,他说:“在专制制度下,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民主制度下,法律就是国王。”2这个对比,实际上一语道破了“人治”和“法治”的最本质的区别。我们现在要实行“法治”,实质就是要确立法律体系的至上权威,使整个国家进入依法治理的有序状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使整个社会从“官本位”走向“民本位”,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是题中应有之义。总结这些年普法教育的经验,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应当着重牢固确立以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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