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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拟入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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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拟入法

保护个人信息拟入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民法总则草案进入二审阶段。本次修改的草案中增加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今年8月,山东临沂连续发生三起大学生被诈骗电话骗取钱财的事件,其中两人在遭到诈骗后,心脏骤停,不幸离世。造成悲剧的根源均为个人信息泄露所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问题亟需引起立法层面的重视。   在民法总则草案初次审议之后,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增加了这一条,是针对我国缺乏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做出的底线性规定。尽管隐私权已经在我国民法落地生根,不过,个人信息的范畴还仍停留在工信部的规章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笼统层面,确实应该在高位阶法律中做好底限性和保障性规定。   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卜超霞告诉中国网记者,个人信息原来作为公民隐私,现在上升为法高度予以界定,会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   原来对于lsquo;个人信息rsquo;这个概念、名词,包括它的条文描述没有提到过,这一次提到了,肯定是一个突破,卜超霞表示,但是提到什么程度,界定到什么范围,假如说有人有不当的行为,侵犯或冒用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它是一次性制定出惩罚措施,还是只是对惩罚措施原则性的描述一下?   她认为,除非该法本身有明确惩处办法的具体规定,否则就要结合其他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进行操作。   卜超霞补充说,也就是说,对于惩治措施,是要参考其他法律条文,还是民法总则一揽子规定出来,这一点还不确定。同时,民法总则最终通过以后,对于违反该条款如何惩处方面,哪些法律要失效,哪些法律要配套使用,应该还有待研究。 篇二: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制度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考评制定本制度。 1.目的 通过对部门和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的考核、考评,建立公司绩效考评管理系统,促进个人工作素养和整体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防止和纠正部门和员工渎职、失职、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公司绩效目标管理的达成。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对部门和员工的各级考评、各类行为规范的考核的管理。 3.职责和权限 3.1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或公司主管领导对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负责对各类考评、考核结果的最终认定。 3.2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主管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各部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 3.3各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管理,行使考评权和考核权。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公司考评和考核结果,并将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3.4员工和部门对同级和上级单位有考评和考核的建议权。 4.绩效考评管理程序和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 4.1绩效考评、考核管理程序 4.1.1员工每月26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或提交工作总结,作为月度考核的依据。 4.1.2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总结、工作表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员工,见附录1),打分并作出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7日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和作为计算绩效工资的依据。 4.1.3部门负责人每月27日向考核小组交个人工作总结和部门工作总结(两项总结可以合写,也可以分开写),作为对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工作的考核依据。 4.1.4公司考核小组根据部门负责人个人工作总结和部门工作总结、工作表Q/BW·G0802-04 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两种,分别见附录2、附录3),打分并作出评估,由总经理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交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后的考核结果于每月30日前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和作为计算绩效工资的依据。 4.1.5人力资源部将收到的各类考核结果根据规定计算部门、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的绩效工资,并与员工薪酬兑现。 4.1.6 负责考核的负责人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部门负责人或员工见面沟通,出现异议时被考核部门负责人或员工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裁决,由人力资源部调查落实,确属必要时可对考核结果进行适当小的调整。 4.1.7人力资源部每季度末根据各类考核结果和部门及其负责人、部门员工的工作成果,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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