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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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课件.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阿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第二章 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   (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   (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 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 (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 ②拟制商人 ③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 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①商个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③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2)一人公司: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注册商人 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第三,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法定商人 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了9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   拟制商人 根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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