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海关和商检法律法规第七章 海关和商检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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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国际公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经济文化、科技等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同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或加入已经签订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我国签订和加入的生效条约,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这些条约虽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这一意义上而论,它也是我国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2.进出境运输工具:《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以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3.结关: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管理的货物,海关在固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二、简答题 1.海关的权力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任务的同时,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2.海关的性质是什么? 答:(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适用于海关执法活动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3.《海关法》对进出境货物的通关规定是什么? 答:(1)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2)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4)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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