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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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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目录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为依据,在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不同地区第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床/千人)表1 人口规模(万人) 县以上地区 县及县以下地区 〈50 4~5 2~3 50~100 5~6 3~4 〉100 6~7 4~5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为3:1改扩建综合医院也可按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都应包括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中药制剂室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内的配套设施的建设,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2 建议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64~67 63~65 62~65 61~64 60~63 注:①建设规模不足200床时,可用200床的上限指标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 ②建设规模大于200床而又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3 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急诊部 2.77 3.53 3.22 3.21 3.04 3.04 2.78 门诊部 15.08 16.11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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