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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0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
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198期
题 目: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
主讲人: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持人:李富成,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刘经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2004年12月20日(星期一)晚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室
摘 要:
2004年12月20日,中心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作题为“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的讲座。
尹田教授认为:德国法的最大贡献在于运用了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通过归纳抽象形成概念,并以概念为基础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现今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许多问题都在于抽象思维的能力不足,不能形成统一的概念,以致无法在统一的前提下进行逻辑推理,无法对最后的结论进行检验、交流、理解。
关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问题,尹田教授从方法论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两点思考:其一,侵权责任制度的逻辑起点是责任,独立后使原来整个分则体系的权利基点出现了移位。重新审视侵权责任的概念,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都可以从权利的角度在传统的结构中加以解决;其二,侵权责任并非不能独立,但要理清责任构成、归责原则等的逻辑关系,找到各种具体责任的共同准则。
对于人格与人格权的问题,尹田教授考查比较了人格和权利能力、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等概念,指出人格权和人格是一个钱币的两面,人格权实际上是人格的权利表达。又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关系这两个概念源流上的考究和推理,指出了我们人格权理论体系所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否定了法人人格权的科学性。(摘编:王佳)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同学们继续关注我们的前沿论坛。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老师;同时,参加今天论坛的还有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朋友们,我们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掌声)
关于尹田老师,我想就不用多做介绍了。尹田老师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民法学家,在民法学的各个领域都有着非常深厚的造诣。尹田老师的学术研究风格非常鲜明,可以说既融入了德国学派的严谨,又洋溢着法国学派的浪漫;同时,对中国的现实问题又有着非常深刻的关注。
今天尹田老师的演讲题目是“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这个题目属于法学方法论的范畴,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尹老师做精彩的讲座。(掌声)
尹田: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和大家交流的题目好像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但我不会更多的阐述法哲学的方法论,虽然方法论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方法论的问题相当于语言学当中的语法。语法非常重要,但语法不是目的,语言才是我们的目的。说话、写文章都是对语言的运用,一些没有学过语法的人也可以是演说家,甚至于成为作家。但是,如果对于语言的规则仅仅是一个感性认识没有上升为理性、从来不知道语法的话,语言表达的准确度、影响力方面肯定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学习语法是必要的。但是,语法的问题又无法从表达的本身去学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语言的专家可能是一个说话结结巴巴的人,因为他太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反而成为语法的奴隶。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平衡的问题。我也不太擅长方法论的问题,这应当是法哲学家应该完成的任务。但为什么给大家选择这个题目呢?这源于我近几年学习和研究中间的一些感悟。中国民法理论研究进步非常快,它的成熟和水平的提升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没能够解决,中国民法的理论体系仍然没有真正地、完全地建立起来。我们相当多的学者都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风格,或者说自己的理论体系,但如果想要进一步提升理论研究水平,我们还要做一些什么工作呢?这个时候方法论的问题可能就会被提出来,也就是说,当人们学会说话,学会写文章之后,对语法理性的认识也许就会促进表达水平的提升。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也和其他科学一样,都必然会采用一种思维方式。特别是在德国法以后,法学走向了科学化和技术化。而我们在承受了基本上都是德国法理论的大陆法的同时,也承受了他们的思维方式。对于德国法理论的思维方式我们究竟了解多少呢?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贡献主要是什么呢?它为什么会成为一块里程碑呢?其实德国法在民法的实质精神方面比起法国法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贡献,在某些方面可能还有些退步。但是德国法的过人之处就在于德国学者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引入了民法学,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品,使得民法的思维走向了一个理性的观念,可以去表达,可以去把握。因此,我们认为德国民法典的贡献在于技术上,在于在一定方法的指导之下采取了一定的思维方式,然后创造出一系列民法上的成果,建立了一系列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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