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2009年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讲义4.docVIP

[2009年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讲义4.doc

  1. 1、本文档共2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09年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讲义4

汪海燕-刑诉讲义 刑事诉讼法提纲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4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1、24)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保证刑法的内容得到实施) 独立价值(不依赖于实体法,与实体内容无关)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保障人权: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B、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3、诉讼效率 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 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阶段: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自诉案件 随时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A、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 没有证人资格:身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第48条)。 B、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A、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B、公检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C、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5)翻译人员 6)辩护人 第四章 管辖 一、立案管辖 人民检察院 贪污贿赂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解释》第 1 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轻微的八类; B、举证(没有证据的,法院说服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

文档评论(0)

wangz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