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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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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

第一讲 前言 一、2010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情况 2010年教材 2009年教材 第一章 总论内容略有删节,增加了部分例题,但总体变化不大,具体变化体现在:1、在仲裁的内容中,增加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员需要回避的内容2、将原来的“诉讼”的内容分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部分,并相应扩充了内容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新增)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删掉) 将本章“税收的概念及特征”、“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化后,与第六章合并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修订了相关内容,同时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更加详细。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增加了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内容2、删除了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删除了关于偷税罪判定与责任的内容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增加了支付结算的原则2、增加了票据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时效3、对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的内容、票据行为进行了补充4、增加了票据追索的内容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近年题型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考点 2007单选题 法的分类;诉讼专属管辖;诉讼时效的中止;行政复议决定 多选题 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复议决定;民事责任的种类 判断题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主观题0分 2008(共14分) 单选题 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分类;行政复议机关 多选题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仲裁机构;诉讼管辖;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判断题 法律体系的定义;仲裁的基本原则 主观题 2009(共13分) 单选题 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专属管辖 多选题 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关系客体;仲裁的有关规定;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范围 判断题 仲裁机构 主观题0分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 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第二讲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形式 效力 制定机关 宪法 最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低于行政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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