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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昆明万国全日制集训班命中考点总汇
2010年昆明万国全日制集训班命中考点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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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的刑法错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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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的刑法错误观点
方鹏在串讲授课、练习题、冲刺题中对于一些争议问题的观点,与司考命题者以及官方答案观点完全一致。
典型事例兹举例如下:
(1)对于重罪同时犯的因果关系判断。2010/2/3-C、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官方答案:本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此题与2008年四川灾区延考题第二卷第6题(2008延/2/6)很类似,原题为: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官方答案:甲、乙不构成犯罪)。
市面上流行的观点认为:对于同时犯的因果关系,在不能查明因果关系时,应当按刑事诉讼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轻、疑罪从无。故而2008延/2/6的结论是甲、乙不构成犯罪。对于此题,当年的官方答案是没有错误的,但市面上流行的观点对该答案的理由解说却存在偏差。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很多考生都受这种市面流行观点的影响,认为:2010/2/3选项C属于同时犯的因果关系,既然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则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应当认为甲、乙两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不具有因果关系,甚至认为甲、乙两人都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从而认为C选项正确,造成做错题。
方鹏在授课讲义、练习题、冲刺题中,对于同时犯的因果关系,明确将同时犯区分为重罪同时犯(特殊同时犯)和轻罪同时犯(一般同时犯)两种。对于重罪同时犯,适用特殊的因果关系规则:如除去同时犯二人行为后结果不会发生,则认为二人行为与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亦即认为同时犯中的二人与结果均有因果关系(条件说),检控方只负证明一般因果流程的责任,对于具体致死机制细节问题不负有举证责任。而对于轻罪同时犯,才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检控方负有证明各行为人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检控方不能证明,则应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无,认为无因果关系。就本案来看,故意杀人案中二人同时击中致命部位致死,从客观事实结合社会观念一般会认定大概的因果关系存在。但是,从因果关系的细节问题上讲:丙的死亡要么是甲、乙中的其中一人造成的,此时必然与其中一人的射击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么是二人行为共同作用造成的,此时与二人的射击行为之间均有因果关系。还是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可能性。依据重罪同时犯因果关系的原理,除去甲、乙二人行为后的(亦即,如果甲、乙二人均不开枪),则死亡结果不会发生,认为二人行为与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检控方亦也只负有证明致死大概因果流程的举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依据方鹏的观点,前述2008延/2/6也能得到很圆满的解释,轻罪同时犯对于同时因果关系的问题应当疑罪从轻、疑罪从无。
可见,市面上流行的错误观点会造成对考生的误解,而方鹏的观点与司考命题者的观点完全一致。
(2)对于14-16周岁盗窃、诈骗、抢夺后使用暴力的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2010/2/4-BD、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官方答案:B当选,D不当选)。此外,还有2010/2/58-B.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官方答案:不并罚)。
市面上流行的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对转化型抢劫行为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由此,认为前述B选项、D选项中行为人系转化型抢劫,均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一些市面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对转化型抢劫行为,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由此,认为B选项、D选项中行为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将选项B、选项D弄错。
方鹏在授课讲义、练习题、冲刺题中,对于此问题特别强调,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明文规定,有法条依法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亦即虽不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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