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企业法人财产权第四讲 企业法人财产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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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对于法律上明确由企业法人支配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 * 二、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的含义及其争议 (二)法人财产权规定出台以后的有关争议 1.关于产权的含义和性质 (1)财产所有权说 (2)物权说 (3)与人身权对应的财产权说 * (4)财产功能说 (5)资产经营或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说 2.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其他争议 (1)法人财产权是否包括债权和知识产权 (2)法人财产权是否就是经营权 * 第三节 小结 一、法人财产权与产权 法人财产权就是产权,是法人企业享有的一种概括的他物权。他物权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 法人财产权不同于财产权或者产权。 * 因为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概念。产权等同于物权,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但不包括债权。物权关系,规定的是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对其财产有限地享有占有支配权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权人享有产权,对其所有物享有的是所有权;非所有人也享有产权,其产权则为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企业产权等。企业产权,是企业对其资产的一种概括性的占有、支配权。 * 二、法人财产权与“两权分离” 企业所有——是指股东投资的企业及其资产为股东所有,股东对企业的设立、经营、发展、变更、终止等依法拥有决定和支配权; 企业经营——是指企业的一般运作、管理。 二者的分离,是指企业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依法界定的企业财产,股东可以不必亲自经营企业,对企业的行为也可以不必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分离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是所有权与控制权。 * 控制权可以由所有者通过制定章程、选任、罢免经营管理者及其对其行为实施监督等方式行使。 三、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和股东权 股权、股东权是投资者实现资本所有权的形式或者手段。 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 股权或者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 股权或者股东权性质: 一种认为是基于股东地位的综合性权利,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 一种认为它是股东地位的表现,并非股东的权利。 还有一种认为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债权。作者认为股东或者股东权是一种权利,综合性的权利 * 四、法人财产权与法人及其有限责任 (一)关于法人的本质 “法人拟制说”、该说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出现,至12、13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复兴,早期注释法学家提出“法人为有团体名义的多数人的集合”,法人是独立存在的“抽象人”。 * 后来的寺院法也提出法人是 “拟制的人”和“观念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律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 。14世纪以后,后期注释法学派完全根据寺院法学者的理论建立了法人“拟制说”,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 * 法人拟制说的集大成者是萨维尼(Savigny),18世纪末期,萨维尼阐明了自己对法人本质的认识。他认为,在法律上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于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的主体,即仅因法律上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法律拟制说是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说。该法典第26条第2项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社团;其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该说至今仍是英美法学说中关于法人本质的主导观点。  * 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王或政府的特许才能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国家赋予的。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 “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是针对法人拟制说和否定说的观点,认为法人既不是法律拟制的结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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