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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法律监督
第十三讲 法律监督 主要内容 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的构成 法律监督的分类 法律监督的功能 法律监督的原则 法律监督体系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我们使用在广义的法律监督这一概念。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一)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三类。 (二)法律监督的对象 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指运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也包括运用公共权力、具有政治优势地位的政治或社会组织。 (三)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在内容上主要指向监督对象的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一定范围内也指向行为和结果的合理性。 (四)法律监督的依据 法律监督的依据当然是宪法和法律。 (五)法律监督的方式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 (一)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依监督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与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 (三)依监督内容不同,可分为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 (四)依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五)依监督所处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它们在不同的阶段上体现了法律监督的预防、控制、矫治功能。 四、法律监督的功能 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制控性,一为制控法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二为通过对法的运作过程的监督来制控权力运作,防范、控制和矫治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由此,形成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 (一)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 1、法律监督是法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 (1)法律监督是法运行中具有独特性质和功能的构成性机制。 (2)法律监督是与其他运作机制共生互动的构成性机制。 2、法律监督是保证法的实现的贯穿性机制 3、法律监督是法的统一、权威和尊严的保障性机制 这意味着,尽管保证法的统一、权威和尊严是法运行各环节必须遵行的要求,但是,仍需要特定的维护和保障机制,这便是法律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政治功能 1、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保证性机制 (1)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 (2)法律监督还是权力制约体系中其他制约机制的保证性机制。 2、法律监督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和操作机制 (1)法律监督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 (2)法律监督又是法治和民主政治运作的操作机制。 五、法律监督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包括: 1.合法性目的原则,即法律监督以保证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要目的,即使是合理性监督也须以合法性为基础。 2.合法性活动原则,即法律监督本身作为保证合法性的活动,其自身也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民主性原则 法律监督的民主性原则,要求监督应具有民主的价值指向和民主的操作机制。 (三)程序性原则 法律监督的程序性原则,要求监督的程序性指向和监督的程序化运作。所谓监督的程序性指向,强调法律监督不仅指向活动内容的合法性,而且指向活动程序的合法性。 (四)系统性原则 法律监督的系统性原则,意味着法律监督在体系、功能、结构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整体性。 六、法律监督的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是一国不同种类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一)国家监督 所谓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因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也可能不同,但作为国家监督有其共同特点: (1)法定性 (2)严格程序性 (3)直接效力性 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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