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题库(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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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题库 一、填空: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 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2、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13、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5、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6、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7、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 18、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9、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 20、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2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 22、1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1个百日无事故记录。 23、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24、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25、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26、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各发电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27、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28、各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29、“四不放过”的具体内容是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30、安全监督人员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3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32、各企业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33、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4、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35、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36、发电企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37、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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