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权与诉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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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权与诉解析

第四章 诉权、诉 第一节??诉权 一、诉权概说 (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是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 ?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二元诉权说)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实体法规定而产生的。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期待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也就是获得胜诉的权利。 3、两者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注意: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所确定的,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诉讼权利是由程序法所规定的,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 联系: 一、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二、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起诉权、上诉权就是诉权的具体表现) 二、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取得条件 1、 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 2、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特征:1、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2、内容是依法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 3、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 4、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二、诉与起诉、诉讼的界限 1.诉与起诉。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等。 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联系。 诉与起诉的区别主要有二: (一)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 (二)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程序。 3、诉与诉权的关系 (1)区别: 首先,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则是一种权利。 其次,诉处于动态,而诉权则处于静态 第三,诉是具体的,而诉权则是抽象的 (2)联系: 首先,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起点; 其次,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三、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1、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就是诉讼的当事人;任何一个诉,都必须要有当事人。 2、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即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即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 3、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没有诉的理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实现。 三、 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类: 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存在 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不存在 例1:李明起诉王海,请求判决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也就是确认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例2:赵某与靳某原是夫妻。200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靳小娟由母亲越某抚养,靳某每月给500无生活费至靳小娟能独立生活为止。2008年,靳某因怀疑靳小娟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和靳小娟不存在亲子关系。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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