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M201-2005(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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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M201-2005(中文).

标准 M-201-05 铸钢件 正式通过:1923; 修订:1984,1993,1997,2000,2003,2005 1.0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机车车辆及其他各种用途的级别为A,B,B+C,D和E的碳钢和合金钢铸件。除非其他的AAR标准对某种具体产品规定了不同的要求,AAR标准M-201对所有的铸件作出了规定。 2.0 采购的基础 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A级钢铸件应以不作退火、退火或正火状态供货。B级和B+级钢铸件应以正火或正火加回火状态供货。C级钢铸件以正火加回火或淬火加回火状态供货。D级和E级钢铸件应以淬火加回火状态供货。 2.1 根据采购方的要求,证明书将成为验收的依据。证明书应包括这样的说明,即材料是按照本标准的所有适用条款来进行制造、取样、试验和检查的,并符合所有标准条款的要求。每一份提供的证明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方的指定代表签字。没有具体声明之处,应理解为依据采购方的要求,记录标准中提及的内容应供采购方备查。 3.0 记录 制造方应将所有标准所要求的所有的质量记录、机械试验报告、化学试验报告和热处理记录保存至少3年。这些记录是按要求提供给采购方的。制造方也应将记录至少保存3年,从单独铸件序号中提供可追查性,需要序号的地方,记录如上所述。 制造 4.0 熔炼方法 钢水可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熔炼:平炉,电炉,坩锅炉,转炉或氧气顶吹转炉。 5.0 热处理 铸件应清理干净,以便能很好地接受热处理。铸件内腔不得留有造型材料。然后铸件应按照与第2条要求相适应的步骤进行热处理。 浇注后,铸件应以不会损害铸件质量的速度冷却到1000℉(538℃)。 5.1 完全退火 铸件应加热到相变区域以上的一个适当温度,保持一段需要的时间,以便达到完全奥氏体化和细化晶粒,随后在炉内慢慢冷却。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制造方有权在规定用完全退火的情况下选用正火以替代完全退火。 5.2 正火钢铸件 正火钢铸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5.2.1 将铸件均匀加热到相变区域以上的一个适当温度,保持适当时间,以便达到完全奥氏体化和细化晶粒。 5.2.2 将铸件从炉中取出,在静止空气中冷却到温度低于600℉(371℃). 5.2.3 根据制造方需要,正火的B级和B+级钢铸件可以接受随后的回火处理。 5.3 正火加回火钢铸件 正火加回火钢铸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5.3.1 将铸件均匀加热到相变区域以上的一个适当温度,保持一段适当的时间,以便达到完全的奥氏体化和细化晶粒。 5.3.2 将铸件从炉中取出,在静止空气中冷却至全部铸件的温度至少低于回火温度100℉(38℃)。 5.3.3 将铸件重新均匀加热到相变温度以下,但不低于600℉(316℃),并保持适当的时间。从炉中取出铸件并使其以任何所需要的速度进行冷却。 5.4 淬火加回火钢铸件 淬火加回火钢铸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5.4.1 将铸件均匀加热到相变区域以上的一个适当温度,保持一段适当的时间,以便达到完全的奥氏体化和细化晶粒。 5.4.2 从炉中取出铸件,当铸件温度还高于相变区域时,将其在适当的液体介质中快速冷却至大大低于相变区域的一个温度。 5.4.3 将铸件重新均匀加热到相变温度以下,但不低于800℉(427℃)。保持一必需的段时间,从炉内取出铸件,并让其以任何认为需要的速度进行冷却。易于开裂的铸件,淬火后必须马上回火,以避免产生裂纹,但在任何情况下淬火与回火之间的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5.5 热处理文件 这些规定只适用于载重汽车车架、摇枕、钩体、尾框、缓冲器箱体、缓冲装置和牵引梁。 要求制造方制订和编写出热处理标准文件。热处理标准应规定热处理过程,过程控制程序,以及有关记录方面的要求。这些文件作为铸造厂认证过程的一部分应予提供,并予以审查。这些文件旨在保证产品进行了适当的热处理。热处理炉温应使用附有记录装置的热电偶来进行控制。记录装置应能画出时间-温度曲线图,每张曲线图要注明日期和炉号,以便能够识别。每批热处理的铸件都要建立记录表,上面应列出所有有关该批热处理铸件的信息,包括:1)产品种类;2)所规定的热处理;3)装炉铸件的顺号(如无产品顺号,则用熔炼炉号);4)与铸件一起装炉的试块的识别号;5)热处理的实际时间。只要将详细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AAR进行认可,则其它的程序也是可以考虑采用的。提交的报告必须保证将遵守本标准的规定。热电偶应每三月校准一次。时间-温度曲线记录,热处理炉的日常工作记录表以及热电偶的校准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供采购方备查。 5.6 热处理试块 对于重量大于等于150磅的所有铸件,应在铸件上铸出至少2个、最多不超过4个的热处理试块。重量不到150磅的铸件,当采购方或其代表提出要求时也应按要求铸出热处理试块。试块的安装位置应在检查人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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