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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9A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1070-2000
The Rules of Metrological Inspection for Net Content of Prepackaged Commodity with Fixed Content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07月03日批准,并自2000年09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参加起草单位: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李红兵(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 伟(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栾广文(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建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参加起草人:
白文中(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赵 琳(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实施计量检验过程中的抽样、检验及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规则适用于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验。
注:
为叙述方便,本规则对定量包装产品、商品统称为定量包装商品,简称商品。
计量检验的商品,应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商品,或流通领域销售的在保质期内的商品。
计量检验时一般不考虑商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净含量的变化。对水分流失和易挥发非密封的商品,如肥皂、香皂等,不在流通领域抽样检验,应在生产企业抽样检验。
流通领域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
引用文献
本规则引用下列文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宣贯手册》中国计量出版社,1996年版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度及抽样表》
GB 10111-19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OIML国际建议第87号》OIML1989年英文版
《NIST133号手册》及其附录四,NIST1994年英文版
使用本规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术语、符号
术语
3.1.1 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3.1.2 净含量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注:净含量即商品内容物的量。计量检验时,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计入净含量。如方便面中的调料包、叉子等不计入净含量。
3.1.3 计量检验
按规定的抽样方案从批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商品,测定净含量,并判断其是否合格的全过程。
3.1.4 单位商品
实施计量检验的基本商品。
注:基本商品是指商品中标注净含量的最小包装单位。
3.1.5 检验批(简称批)
为实施计量检验汇集起来的、由同一厂家生产的、具有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同种单位商品的全体。
3.1.6 批量
批中所包含的单位商品数。
3.1.7 样本单位
从批中抽取用于检验的单位商品。
3.1.8 样本
样本单位的全体。
3.1.9 样本量
样本中所包含的样本单位数。
3.1.10 偏差
是指样本单位的净含量与其标注净含量之差。
3.1.11 平均偏差
各样本单位偏差的算术平均值。
3.1.12 样本单位负偏差(单件负偏差)
是指样本单位净含量的偏差为小于零的值。
3.1.13 最大允许负偏差(规定计量负偏差)
样本单位负偏差的最大允许值。
3.1.14 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件数(单件超出负偏差件数)
作出批通过或合格判定时,样本单位负偏差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的最多件数。
3.1.15 皮重
除去样本单位的内容物后,所有包装材料和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的重量。
3.1.16 总重
指样本单位的内容物与其皮的重量之和。
3.1.17 皮重抽样数
从样本中抽取的,用以测定皮重的件数。
3.1.18 皮重极差
指各样本单位皮重相互之差的最大值。
3.2 符号
N:批量。
n:样本量(抽样件数)。
MAV:单件最大允许负偏差(规定计量负偏差)。
Ac:允许超出规定计量负偏差件数。
n1:皮重抽样数。
△Q:平均偏差。
Q0:标注净含量。
Qi:净含量。
检验程序
实施计量检验的程序如下:
1) 确定检验批;
2) 检索抽样方案;
3) 抽取样本;
4) 检验样本;
5) 判断检验批是否合格。
5 检验实施的准备
5.1 批的确定
检验批的确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 在生产企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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