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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管理饶玲解析
我国100名死亡儿童中有26人死于意外伤害,而这个数字以7%—10%增加,给独生子女占相当比例的父母带来极大忧虑。 调查数据显示:中国3—12岁儿童中,多数孩子安全意识淡薄,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缺少应有的防范知识,不知道躲避风险。这是一门中国儿童急需补上的课程。儿童安全教育已到了刻不容缓之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 )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 第38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39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41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管理”义务之三:校车管理(司机) (1)对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的管理 (2)进入校内和校门口车辆的管理 “管理”义务之四:食堂与用餐管理(厨师等人员) 第21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管理”义务之五:门卫管理(门卫) 门卫不能替代保安,保安要有求生训练 来人登记制度 如:外人不得随意来校,不得进班,有事可在传达室等候接待。 “管理”义务之六: 疾病防控和疫苗注射(保健医生) 晨检制度 体温测量 隔离制度 家长知情通知书(父母) “管理”义务之七:班级日常管理(教师和保育员) 1.接送 2.合适的衣着 3.用餐 4.窗、水、电、卫生间 5.特殊孩童的管理(如过敏体质孩童) 6.窒息、癫痫等特殊情况的及时救助 7.消防器材的使用 “管理”义务之八:校外活动之管理 学生组织的春游、秋游 代表学生参加的各种比赛 讨论:签订《学生家长安全工作责任书》,责任学生自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护”之义务 包括: 儿童发生伤害后要采取及时的救护措施 传染病童的及时隔离 特殊体质儿童的特别照顾(先天性疾病的、过敏体质的儿童) 伤害事故救助中的儿童优先原则 第24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的法规政策 《义务教育法》(修订)(2006)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200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江西省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6年1月实施 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可遵循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2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可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我国民法确定民法责任的一般原则。 在哪些情况下,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12种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2 1、学校的设施、设备、教具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相关活动,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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