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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含义

侦查的含义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侦查的理解   (一)只有法定的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   (二)侦查的客体是刑事案件   (三)侦查活动的内容   (四)侦查的目的具有多层次性   (五)侦查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活动 侦查权的行使   在我国,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   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条还就人民检察院依法负责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侦查与侦察   在理论和实践中,“侦查”和“侦察”至今辨别不清、争论不止。现实的表现是:一是在教材上,20世纪70年代前后以刑事侦察命名,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今则并存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两种命名方式;二是在法律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均用“侦查”二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则出现“侦察”一词。   对“侦查”和“侦察”的概念和含义,学者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1]   一是认为“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是军事术语,所以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使用“侦查”。 二是认为“侦查”是侦查机关公开的侦查活动,而“侦察”则是秘密的侦查活动。   三是认为“侦查”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而“侦察”则不仅包括这些内容,而且还包括侦查机关自行制订的各种侦查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殊调查工作或秘密手段。   四是认为“侦察”仅指从事与秘密手段有关的侦查业务,而“侦查”则适用于所有情况。   五是认为“侦查”与“侦察”两者之间法律依据、行为性质、活动领域、所获材料的意义、行使主体、法律监督的方式等方面均不同,因而在决定使用“侦查”还是“侦察’’时应从上述诸方面加以具体分析。   六是认为“侦查”和“侦察”在犯罪侦查的理论和实践中并无区别,其含义相同,可以通用,但最好是统一地弃一留一。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如上众多不一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历史的惯性。关于“侦查”,古汉语中未见这一词条。关于“侦察”,《辞源》   称:侦察,暗中察看。《后汉书九十·乌桓传》为:汉侦察匈奴动静。可见这里是作军事术语。   《辞海》称:侦察,“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   显然,现代意义上的“侦察”,也是作为军事术语使用的。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是军事、司法、行政三权合一,侦查体制不独立。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侦查体制是逐步从军事体制中分离出来的,由于历史的惯性,“侦察”作为法律术语在今天使用显然是一种观念和语言习惯上的继承。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国家安全法》第十条使用“侦察”一词的解释是:考虑到“技术侦察”是习惯用语,在以往的文件规定中也是用这一词,本条将这一概念沿用下来,并没有特殊的含义 。   (二)诉讼价值理念方面的原因。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重“犯罪控制”轻“法律程序”思想的影响,人们不能正视秘密侦查在运用中必然会带来的人权保障问题,秘密侦查长期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难以法治化,这样就在实践中造成一种事实,即侦察是根据侦查机关的内部法规进行的秘密侦查,侦查是根据国家法律进行的公开侦查。   笔者认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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