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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讲义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
(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
1.1986年《民法通则》
2.1988年《民通意见》
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
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6.存在问题很多
(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
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
3.单独成编的创举
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
,5个;
重复:36个修正:10个新规定:41个概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条款构造技术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一立法技术对于精确理解立法背景与理论内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以归责原则为纲构建各类侵权责任体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
(2)连带责任
(3)不真正连带责任
(4)补充责任
(5)相应责任(因果关系与原因力)
(6)公平责任
(7)垫付责任。
6、回应了当代侵权法改革的国际性趋势。
第一,产品侵权领域引入严格责任、结果责任。
第二,在立法政策上大量引入他人分担责任、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制度
第三,理念的变化。立法目的从惩罚过错行为人---救济受害人
客观原因:侵权案件大量发生,新型危险和损害不断出现;
主观因素:国外是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创设规则
《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
一、责任形态()
所谓“侵权责任形态”,指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形态表现为三种类型结构: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侵权责任形态在理解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这一问题上具有基础性作用,不可不察。
(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1.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直接责任是“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要求责任自负,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形态。如无法律明文规定,他人无须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替代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被监护人在教育机构致人损害,教育机构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未作明文规定;《民通意见》第160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有规定);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1. 单方责任
单方责任,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单方责任包括两种:由加害人单方承担。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的。例如:《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 双方责任
双方责任,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双方责任主要指混合过错(与有过失)的责任承担。例如:《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归责,由双方分担损失。这种情况下,损害也是由双方分担的,但是通过认为,此时加害人承担的不是责任,而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 单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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