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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信息中心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中心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中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及对几种特殊人员的考核规定 ? 第三条 中心编制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新聘用和外出学习等人员的考核安排 1、新聘用实行试用期的人员,上半年聘用的参加当年考核,下半年聘用的参加下年度的考核,考核达合格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职务和执行定级工资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其实用期。 ? ??2、由中心派出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回中心考核,相关情况由学习单位提供。在学习期间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有病假、事假和旷工人员的考核要求:本人本年度内应享受的休假天数可冲抵事假。 ? ? 病假: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工伤除外。 ? ? 事假(不含本人应享受的婚假、探亲假、奔丧假和休假等):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 ? 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本年度旷工累计超过20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六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考核规定 ? ? 1、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规定 ? ?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 ?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以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 ?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在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没有受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 2、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规定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规定条件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受降职、留用察看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根据其本人表现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 ? 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如国家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因同一错误,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结果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七条 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 ? ? 1、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工伤除外; ? ? 2、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 ? 3、非中心派出但中心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 ? 4、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辞退和开除的。 ? ? 5、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结案后没问题的十五天内进行考核确定等次;给予处分、处罚的,按所受处分、处罚办理。 第三章 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与发放 第八条 专人核定 中心设定专人进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每年12月份由核算人员核定中心工作人员个人下年度绩效工资。并计算中心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报局人事教育处核定,由局人事教育处统一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核定。核定后,中心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第九条 核定办法 1、绩效工资由中心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2、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3倍核定。 第十条 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按照核定的个人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为基础性绩效工资,3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绩效工资的发放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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