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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必威体育精装版法律、法规 【课前小品】 法律本身不是什么好东西,只是因为人性的不完善,所以制定出来约束人的不良行为。当你按常规出牌时,你会发现法律是善良的;当你不按常规出牌时,你会发现法律是邪恶的。 课程介绍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第二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节《物权法》 第四节 物业服务纠纷的司法解释 一、《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号(2007年3月16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9条,下称“19条”)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3条,下称“13条”),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部令,2000年6月30日颁布并实施) 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64号部令,2004年3月17日颁布,2007年10月30日修改) 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文件,2003年6月26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九、《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2285号”,2007年9月10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国家改革发展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检[2004]1428号”文件,2004年7月19日颁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2003年11月13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 1、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做出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物业管理条例》共七章七十条,由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法律责任、附责共七部分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 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 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 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政府的撤销权: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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