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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浅谈家庭暴力的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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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浅谈家庭暴力的救济

前 言 近年来,我国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1/6。而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也逐渐增多。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我国关注的社会问题。 目 录 摘 要 1 1. 对家庭暴力制止不力的原因 1 1.1. 陈腐的观念是对家庭暴力制裁不力的症结 1 1.2. 法律的非系统性、不可操作性严重制约着对家庭暴力的制裁 2 1.3. 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方式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 2 2. 家庭暴力救济的现状 3 2.1. 立法规定 3 2.1.1. 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3 2.1.2. 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4 2.1.3. 行政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4 2.2. 家庭暴力救济的不足之处 5 2.2.1. 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5 2.2.2. 缺乏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的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5 2.2.3. 刑事立法上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定罪量刑的规定 5 2.2.4. 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 6 2.2.5. 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立案难、取证难的问题 6 3. 完善家庭暴力的救济 7 3.1. 改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7 3.2. 建立为被害人提供物质和精神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7 3.3. 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8 3.4. 专门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9 结  语 10 注 释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浅谈家庭暴力的救济 摘 要:在当代社会,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它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抑制家庭暴力, 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然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却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救济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救济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法律救济 家庭暴力虽是个古老的话题,但国内外对家庭暴力进行系统的研究也还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同答:“为什么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也不断显现出来,国内学者、专家以及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也倍加关注。据全国妇联200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法院每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约90%都存在着家庭暴力的情形。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禁止家庭暴力行为。但从目前我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能真正保护受暴者合法权益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家庭暴力极大侵犯了受暴者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救济机制的不健全,这就使“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古老的法谚变成了一句空话。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现行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进行反思。 1. 对家庭暴力制止不力的原因 1.1. 陈腐的观念是对家庭暴力制裁不力的症结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很多权益受到侵犯时,一般的救济方式分为三种,即自力救济,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老人与儿童,他们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要实现自力救济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多依赖于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但大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是小事”、“清官难断家庭事”的陈腐观念不仅在老百姓心目中占主导地位,而且也存在于司法人员的观念中,从而怠于行使对家庭暴力的救济义务,进而使解决家庭暴力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与“正式社会支持系统”都不能正常运转,使实施家庭暴力者未能受到应有的制裁,使遭受家庭暴力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济,从而使这种家庭的不安定因素长期沉淀形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成为刑事案件的诱因。[1] 1.2. 法律的非系统性、不可操作性严重制约着对家庭暴力的制裁 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可以说在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上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法律空白”,对造成轻伤以上的,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造成轻微伤害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也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然而原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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