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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浅议债权人的代位权
前 言
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债权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摘要 1
1.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
1.1广义的代理说 1
1.2广义的形成权说 1
1.3广义的管理权说 2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2
2.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2.2债务人享有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
2.2.1保障权利无形利益的债权 3
2.2.2不得让与的债权 3
2.2.3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 3
2.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
3. 代位权的功能 5
3.1 保全功能 5
3.2补充功能 5
3.3引导功能 6
4.1对债务人的效力 6
4.1.1代位权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 6
4.1.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权利的影响 9
4.1.3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效力对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影响 9
4.2对债权人的效力 9
4.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0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浅议债权人的代位权
摘要:自合同法颁布以来,代位权制度倍受关注和重视。对确保交易安全和流通秩序的稳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当前不断追求交易速度和效率的时代中也暴露出若干令人质疑的方面,如,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的功能等,给我们留下了探讨的空间。本文主要从上述几个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代位权的性质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1广义的代理说
此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并不是一种债权,从性质上仍然是属于广义的代理权。在古罗马曾有为自己代理或委任,其特点是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第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并不单纯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第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而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第三,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代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第四,代理权除少数来源于法律的设定外,大部分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位权只产生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项法定权利。
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权利人的行为具有变更特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二是因权利人的行为而变更的是权利人自己或权利人与他人共同参与的法律关系。代位权虽然也具有影响既定法律关系的效果,但代位权发生的根据并非单纯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债务人已有的权利而发生;代位权影响的法律关系并非以债权人自己为主体,而是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代位权的行使并不能像形成权那样使相应的法律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动,即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俱无变动。【】
代位权是法定的债权权能,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不需要当事人特别约定。从法律上说,债权的内容主要是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一定的不行为。但债权的内容不完全限于请求权,法律在请求权之外规定了特殊的债权权能,其中包括债的保全权能,这种权能是债权人所固有的,一旦债权人享有债权就应当享有代位权。由于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债权在主要为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保全的权能及其他权能。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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