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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人员医保指南
前言
2011年底,我市市级公费医疗将完成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原市级公费医疗单位人员将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从而大大缩短报销周期,减轻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垫付压力。
为配合公费医疗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方便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报销,我们制定了《 公费医疗人员医保指南》这个小册子,希望能给您今后的就医、报销提供帮助和方便。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一、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可在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19家A 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无需选择,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二、我市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以下19 家医院为我市医疗保险A 类定点医疗机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三、参保人员如何变更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 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退休人员可通过居住地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医疗费报销地点等信息的修改变更手续。
四、易地安置或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答: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此外,参保人员还可以在北京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参保人员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答:参保人员无论什么原因,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六、参保人员如何进行转诊(院)治疗?
答: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 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
门诊特殊病及易地安置的审批
七、门诊特殊病有哪些?
答:门诊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八、参保人员怎样选择门诊特殊病定点医院,怎样进行特殊病定点医院的审批和手续?
答: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A 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易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易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按要求填写后携带社保卡,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经批准后,个人留存一份“审批单”,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在批准期限内,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待遇。
“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参保人员如需续批,应及时办理续批手续。
九、易地安置如何审批?
答:在职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退休参保人员易地安置的,须填写《 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表》,经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盖章后,送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就医结算
十、参保人员就医时需要带哪些东西?
答: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十一、参保人员看病时应怎样使用社保卡?
答:参保人员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保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保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交费时,须将社保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结算人员,交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核对结算单据各项内容。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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