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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 兰考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兰考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义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汽车行业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在兰考县范围内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坚持公交优先,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对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管局)为我县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
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运管局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运管局进行审核。
第八条 运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
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网约车经营服务许可实行期限制,其经营期限为4年,届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向道路运输部门重新申请。经营区域为兰考县(县城建城区)辖区,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十条 运管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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