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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健康檢查作業規範服務計畫申請書
實驗室認證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作業規範
親愛的申請人 您好!在 您向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稱基金會)提出認證申請之前,請 您務先詳閱本申請書及相關附件。當 您填妥以下表格並提出申請後,所有條款均將構成雙方權利義務規範之一部份。
本欄申請機構請勿填寫 : 醫 院 編 號:
: :
承辦之認證經理:
申請審查與聯絡紀錄: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本人 (醫院負責人姓名)代表
醫院 全名 (中文) (英文) 地址 郵遞區號:
(中文) (英文)
健診部門 名稱 (中文) (英文) 地址 郵遞區號:
(中文) (英文)
放射部門 名稱 (中文) (英文) 地址 郵遞區號:
(中文) (英文) 向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提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作業規範本(文件編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院指定 (中文姓名)為受聘外國人健診部門主管,負監督本院遵守 貴會所訂規章之責。本院授權受聘外國人健診部門主管代表本院就本申請案與 貴會進行評鑑事宜。
本院指定 (中文姓名)為健康檢查結果紀錄表簽署醫師,負責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作業規範“,審核與確認健康檢查結果。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權利義務規章
申請人茲向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申請為基金會之被認證機構,經基金會盡充分之告知義務後,同意遵守以下條款:
1、認證之意義
本規章所稱之認證,係指申請人依基金會規定向基金會提出申請,經評定符合基金會所訂之規範與要求。
2、認證標誌之使用2.1 申請人未取得認證前,或認證後經終止或撤銷認證標誌之使用時,不得使用認證標誌。
2.2申請人經認證後,由基金會授與認證標誌之使用權,並應依基金會之認證標誌圖形製作規定,製作認證標誌,不得加以增、刪、修改。
2. 申請人在認證有效期間內使用認證標誌時,應清楚、明確標示經認證之內容及非經認證之內容。
2. 認證標誌之使用範圍限於認證證書所認證之範圍,且認證標誌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移轉或授權第三人使用。
2. 申請人於使用具認證標誌之物件時,不得以文字、圖形、數字、符號或其他相同或相類方式暗示或混淆基金會對申請人核發之認證證書內容。
2. 如有違反上述認證標誌使用禁止之情事,基金會得不經通知,終止認證標誌之使用權申請人並應賠償因此違約事由所致之損害、支出費用及損害總額三倍之違約金。
3、基金會之權利義務
3.1 基金會對於認證程序、規範或要求得隨時變更,因此而直接涉及申請人之部分,應於合理期間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到通知後,不即為反對表示者,視為同意該項變更。
3.2 基金會對於認證標誌得隨時加以修改,並於認證標誌有異動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應立即依基金會之規定變更認證標誌之內容。如不為變更,基金會得終止認證標誌之使用權撤銷認證證書。
3.3 基金會應將認證證書之認證內容登載於基金會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對外公告之。
3.4 基金會應記錄申請人對認證之抱怨或申訴,並於依基金會規定處理後回覆申請人。
3.5 基金會所核發之認證證書僅表示認證申請人符合申請認證時之相關規範及要求,對於申請人所使用認證標誌之物件內容真實性不負任何擔保責任。評鑑
4、申請人之權利義務
4.1 申請人應據實提出相關認證所需文件,並配合基金會之要求提供相關資訊,如經發現申請人所提供之資訊不實,基金會得拒絕認證申請終止認證標誌之使用權撤銷認證證書。
4.2 申請人於認證後,應維持品質系統及技術 能力以符合基金會認證時所訂之認證規範與要求,如有違反,基金會得撤銷認證。
4.3 申請人應接受基金會安排之申請案件評鑑活動及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評鑑查訪、訪談、追查、重新評鑑活動。4.4 申請人應配合基金會之評鑑訪談、追查、重新評鑑作業,並提供所需場地人員,使作業順利完成,且應擔保該場所具備充分的安全措施及符合所有相關法令的安全工作標準。
4.5 申請人應將使用認證標誌之情形加以記錄,並將認證證書之相關紀錄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4.6申請人應將認證所涉及或引入之相關實際或潛在危險,及認證所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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