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
【阅读全文】(第5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
【阅读全文】(第5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二零零○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阅读全文】(第5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依法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阅读全文】
(第5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及对学龄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规划、卫生、物价、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在幼儿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举办和审批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好中心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拨款;经常性经费由财政予以补贴。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或捐资举办幼儿园。 鼓励举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内附设残疾幼儿班。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 (三)有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保教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市区内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在县(市)举办幼儿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一)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的经费来源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明和消毒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举办幼儿园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第八条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或因故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前三个月内到登记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幼儿园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园舍采光的建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新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向幼儿园收取的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等费用,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待遇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 (二)有五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 (三)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