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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板变性
主讲人:魏志军律师
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
专题讲座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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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旧《民法通则》表述: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统一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改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成员而非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董事会成员,而不能由股东大会另行确定的其他人员。
新创法人分类,独创“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放弃了《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 人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为: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Χ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Χ;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人分支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并不是由分支机构承担责任而是由法人来承担责任,当然可以先用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不能足额承担时,还是要由法人来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本条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条、第4条的内容借鉴修改而成。设立人为设立
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根据法人成立与否来确定承担者,如果法人成立
的,由法人承受;如果法人未成立的,由设立人承受,若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
由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思 考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登记房产?
我国法律规定,能够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只有三类,分别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较好判断,难点在于其他组织包括哪些?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故分公司也可取得房产登记
思 考
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分公司的,转让该房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名下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分公司对外行为一般须得到本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也应由本公司承担。分公司名下的房产事实上属本公司。
但总公司将其登记在分公司名下,可理解为对分公司的处分进行了授权,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记载的分公司就是登记房产的权人,权人当然可处分其名下的房产,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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