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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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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基本常识 霍林河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 讲师:查和日玛(蒙古语中的马兰花) 毕业于被誉为法学界的黄埔军校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在检察院、企业法务部任职。 现就职于霍林河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 培训范围涵盖:国家人社部SIYB创业培训、法律、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哲学、母婴护理、学前教育等领域,可双语授课。 CONTENTS 目录 教学目标 了解我国民事法律发展概况。 使学员掌握基本的民法知识。 使学员建立起民事法律意识。 Part 01 我国民法历史发展历史沿革 LOREM IPSUM DOLOR 疑问一:什么是民法? 民法的概念 规定和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称之为民法。 民法为万民社会有序而行之根。 民法内容 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949 1954 1987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Part 02 民法基本规定 LOREM IPSUM DOLOR 民法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意义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调整对象与范围 权利保护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地位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基本原则 案例1: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宜人继承。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但是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关于房产的份额,陈女士强调,该房产她享有50%的份额,欧先生所有部分应由她和女儿继承,与雷女士无关。 问题:雷女士能否继承欧先生的遗产? 法院判决: 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婚内财产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Part 03 自然人 LOREM IPSUM DOLOR 疑问二:什么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自然人的概念 (相对的概念)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 王华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王华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李莉已怀孕3个月。 同年10月,王华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王华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李莉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腹中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 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案例2: 问题:李莉腹中的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划分的标准,一是年龄;一是精神智力状态。) 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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