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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职务犯罪-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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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职务犯罪课件 二 三 五 四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目录 一 职务犯罪概述 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且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处罚一般会让行为人失去人身自由,有时候还会附加失去剥夺某些财产或权利。 一、职务犯罪概述 一、职务犯罪概述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二、职务侵占罪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罪 行为表现方式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五)加价采购商品,获取差额 (六)公司员工因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七)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二、职务侵占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江苏省内认定构成本罪的标准: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 追诉标准 案例1: 公司采购员先与上家串通后恶意抬高价格,再将抬高部分中饱私囊。  2005年5月前,张建超担任维蒙特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申炯、树星等数家公司采购五金配件。在这些业务往来中,张建超与供货方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购价格,并将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占为己有,从中非法侵占维蒙特公司97万余元。2006年5月,张建超因此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此前后,张建超已将非法所得退还给维蒙特公司。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案例2: 2011年2月17日,某公司从银行贷款50万元。沈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次日擅自决定将其中30万元划至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银行账户,代其私营企业某电子公司归还欠款。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限令沈某一周内归还借款,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沈某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判处沈某有期徒刑5年。 以案说法 案例3: 曹某在2011年5月担任某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装饰公司的5车腻子粉货款,共计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庭审过程中,曹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银行交易明细、退赔证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挪用资金罪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 行为方式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资金罪 追诉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案例1 被告人徐某某,男原系浙江省德清县三维经贸有限公司经理。1996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7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1996年12月至1997年3月间,股票亏损,被告人徐某某将543040元的现金余额提取,其中 215000元归还公司,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以案说法 案例2:公司业务员将已收货款挥霍、不及时上交,向公司出具了欠条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2年3月,王某在担任××医药公司业务员期间,先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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