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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
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采用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4.9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4.10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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