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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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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内容有: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2、符合法定目的;3、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权限: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一般情况下,视为无效。
行政相对人: 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优先权: 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优益权: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和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随之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换言之,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由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行政组织的概念在实定法上和学理上都存在混用的现象,不可以将“行政机关”一概视为行政主体。例如,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虽然人们有时也称之为“行政机关”,但它一般仅仅是协调性机构,不对外形式国家行政权,所以,不是行政主体,除非其接受法定授权。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主体,不仅要静止地看其是否享有行政权,而且还要看起从事某种活动时是否运用行政权,即看其 以何种身份从事活动。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2、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归根到底,国家行政权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具体实施的。但是,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行政职务关系,在与国家机关的对应关系上,公务员享有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法定的义务,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在于行政相对人的对应关系上,公务员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活动,其职务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归属于所属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公务员并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各个具体的公务员本来就欠缺成为行政主体的客观要件。所以,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联系实际分析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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