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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学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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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据《瞭望》周刊报道,2002年至2009年间,中国石化共遭受打孔盗油1.98万次,累计泄漏油4.7万吨;油田发生开井盗油1.21万次,累计泄漏油2.1万吨,造成可计经济损失5.3亿元。这不但导致管道长时间停输或凝管报废,上游关井停产,下游炼厂减产以及成品油、天然气供应中断,而且会因外泄造成环境灾难。   解析 近几年,第三方破坏对我国油气管道事故的“贡献率”达40%,严重危害油气管道的运营安全。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的长输管道已形成跨区域、跨国境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具有高压、易燃和易爆的特点,事关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涉油犯罪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打孔盗油破坏管道构成犯罪的行为,定性为破坏压力容器罪。   大型工程施工、管道沿线不法分子打孔盗油盗气等,每年都引发多起油气管道安全事故。这些,都需要管道管理企业与各级政府加强工程规划与监管,加大对民众的法制宣传与执法力度,与油气管道经营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保护油气管道安全的机制和体系。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不得侵占 【法条摘登】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二章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第二章 第十五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征地困难重重,管道占地能否他用? 【案例回放】 中国石油锦州化工分公司有一条通往笔架山港口的石油管道,全长44公里,其中有8公里管道穿过市区和郊区。但在城区,管道上面有固定建筑;在城郊,农民在管道上方搭建蔬菜大棚。锦州市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十几年过去了,这种局面仍然没有解决。   解析 上述案例的症结在于永久性占地。中国石油地方分公司无权永久性占地。石油管道占地大都属于临时占地。但按照石油管道的使用性质,这个管道应该是永久性的,占地也该变更为永久性占地,应该给农民以永久性的补偿。这样,安全隐患才能消除。   油气管道已经在我国许多地方联网成片,但管道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和永久性征地困难,却是阻碍工程建设进度的一大难题。   管道建设企业建设每条管道都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做征地工作。由于无法可依,征地工作难以推行。因此,在相同情况下,不同的标段征地进度相差悬殊。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了管道用地的性质、征地的依据。依法征地,将成为今后管道建设征地的着力点。 管道企业补偿赔偿有法可依 【法条摘登】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第二章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拆迁征地频繁,影响土地使用怎么办? * * * * * * * * * * * * * * * * * * *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村民在看管道保护宣传画。 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立法进程 1989年3月12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这是我国关于油气管道保护的第一个法规。 1990年,国务院责成能源部、铁道部、交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拟定《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但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 1997年6月,反映油气管道破坏日益严重情况的新华社内参摆在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面前,引起他的高度关注,并批示当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迅速汇总相关情况和措施,要求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偷盗石油设施和物资违法犯罪行为。 2001年8月2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了修订过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管道保护法制进程进入新阶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10月1日实施 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2010 年10月1日实施。它意味着担当我国石油70%、天然气99%输送任务的油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和过去的《管道保护条例》相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最明显之处就是增加了《管道规划与建设》一章,这样可以在源头把关管道安全,也从源头上理顺了管道建设与城乡建设之间的关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管道保护法》规定了管道企业在环境被污染时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比如它规定:管道泄漏的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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