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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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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 法的价值,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等等,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结果。法体现阶级社会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人们的一定行为自由和纪律,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是一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正义,维护着在该种生产方式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该社会形态的共同利益和与这种根本利益、共同利益不冲突的局部利益、个人利益。 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有阶级规定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斥与这种自由相对抗的自由的手段。不同阶级本质的法都确认和体现着人类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行为自由。而与行为自由相伴的就是纪律和责任。自由和责任反映在社会意识中就是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被规定在法律中,就成为保障在人类发展一定阶段,历史地、阶级地规定的一定行为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手段。 自由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价值的灵魂,凝结着人类对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崇高理想和无限追求,可以说自由是法的终极目的。首先,法律体系的创立都是紧紧围绕自由终极目标进行的。其次,社会主体的所有自由权利都是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规定而产生的。最后,自由是法律产生以及发展的起点和终点。同时,法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能够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能够顺畅地行使。另外,法律可以防止自由的滥用,从而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不受其他社会主体自由的侵害。 法体现、确认并保护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作为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也是这种生产方式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所以在这种秩序中包含着对人们一定行为自由和责任的认可和保障。因此,,从根本上说,法所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秩序总是对一定生产方式有利的秩序,是维护有利于一定生产方式的行为自由和纪律的秩序。法律秩序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结底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作为法的价值的秩序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是法的价值的基础。由于社会的群体属性,因此法对于社会,对于人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全,保障人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作为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一般规则的法律的重要目标。所有的法律,在秩序价值的层面上来说,都是为了建立和保障社会稳定、安全的状态,都是为一定的社会秩序服务的。 相对于法的其他价值,例如自由、公平、平等、正义、效率等,法的秩序价值是实现法的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它是连接法和法的其他价值的纽带,是法的其他价值存在的必然要求。 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秩序的倾向,秩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以维持平衡。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法既要体现和保障社会生活参加者一定历史阶段所能有且应有的行为自由,又要维护适应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秩序。要将二者统一起来观察。当然,在不同的条件下对自由或秩序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但无论如何,二者不可偏废。 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但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相反,自由意味着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自由是法律的目的,即便是对自由的限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自由。 例如,提高治安管理级别可以更有效的应对骚乱,暴力犯罪和恐怖主义,但人身自由往往会受到额外的限制。 紧急状态下的秩序 秩序的必要性 秩序是事物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表现,秩序的核心是安全。离开秩序的自由是混乱和没有保障的自由,自由要在一定的秩序框架下才能持久和稳定。在紧急状态下如果不采取特别措施则国家的生存受到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紧急状态是保障自由与人权的最后措施,以防止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紧急状态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和恢复秩序,其措施也以秩序性措施为主。国家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措施对于恢复秩序,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国家与政府有义务为维持秩序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对公民人权和自由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紧急状态下自由与秩序的协调 实行紧急状态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人权和自由,国家为了处理紧急状态而采取恢复秩序的紧急措施与公民自由之间会有矛盾和冲突。为解决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使公民自由与国家秩序价值得以协调。 1.比例原则。 紧急状态法的比例原则是指紧急状态措施与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的比例适当,紧急状态措施的危害性不能大于紧急状态本身的危害性。是实现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协调的关键所在。 2.区分原则。 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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