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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鸿运”意外医疗保险100元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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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鸿运”意外医疗保险100元卡.

“泰康?鸿运”意外伤害保险组合计划投保须知 (本计划由《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津贴医疗保险》组成) 尊敬的投保人: 感谢您选择“泰康?鸿运”意外保险组合计划,我们将向您提供一流优质的保险服务,为使您更好的了解本保险内容,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 本计划由《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津贴医疗保险》条款组成,具体内容见本计划说明。在本计划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保险人”指本计划的被保险人,“本合同“指本计划的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 以下内容是保险人对“泰康?鸿运”意外医疗保险组合计划的详细说明,购买并注册本卡即视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已阅读本计划所含的保险条款并完全理解保险人对本计划所含保险条款的各项说明,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承担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本计划所含条款载明的内容为准。 一、投保须知 【保 险 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险期限】 一年,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注册成功生成电子保险单后的次日零时起,至满一年对应日期24时终止。 【投保方式】投保人如实填写“泰康?鸿运”意外保险组合计划投保单,并会同被保险人签字同意并缴纳保险费后, 5个工作日内登录进行网上注册,注册生效后,本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电子保险单,电子保险单发送到投保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同时提供短信通知服务(投保人提供移动电话号码的运营商须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具体投保方式见下文“保险生效及查询”。【注册期限】 请在本计划注册卡标明的截止日期前注册,逾期未注册的,保险功能将失效。 【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七十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从事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3类以下(含)职业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受 益 人】 本保险的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保障区域】 意外医疗及意外住院津贴保障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份 数】 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2份,多投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说明】 保险注册卡注册前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被保险人信息以注册时录入的姓名和证件 号为准,应按注册要求如实填写;保险卡注册后不办理退保事宜。本保险所涉及货币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二、保险责任 保险项目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 意外(身故/残疾)保障 10万 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伤害医疗 合同生效第4天零时起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以50元免赔,100%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万 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合同生效第4天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3天)×20元/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日额:20元/天 保 险 费 100元/人 根据《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根据《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意外医疗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第四天零时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数额由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其中,免赔额为50元,给付比例为100%。 根据《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4、意外津贴医疗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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