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产险条款2009版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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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产险条款2009版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5、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生理承受能力的; 6、明知学生体质特异,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在教学生活安排中学校未予以适当照顾的;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的; 8、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 9、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上述第三条与本条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的; (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三)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体罚学生的行为; (七)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八)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九)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十)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十一)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二者同时存在时,以金额高者为准)。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500万元。 每名学员赔偿限额15-50万元。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类别、管理水平等确定保险费率。 2 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每人赔偿限额×保险费率×注册学员人数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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