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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演讲文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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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演讲文稿

内容简介 首先简要介绍民行检察工作的部门职责和 受案范围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1、依法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依法抗诉;2、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维护审判权威;3、对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枉法裁决和其他与民行案件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惩治司法腐败;4、对民事、行政审判或诉讼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促使纠正;5、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 ? 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是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前 一、提高能力,强化民事诉讼监督 案情:被申诉人管某在承建大安市富祥嘉园期间,从申诉人孙某处赊购建筑材料,拖欠货款12,300.00元,双方于2007年8月8日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申诉人以柳工40铲车作为抵押,约定还款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还款时被申诉人将铲车取回。如到期被申诉人不能偿还材料款时,申诉人有权拍卖铲车。”还款期限到期后被申诉人管某未能如期给付拖欠的货款,申诉人并于当年的12月25日将该铲车维修后,以24,0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08年5月20日被申诉人管某将申诉人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2007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抵押部分无效,应返还给被申诉人柳工铲车及赔偿被申诉人从拍卖到收回合理期间实际能作业时间的部分损失。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三第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 被申诉人将柳工40型铲车抵押给申诉人,签有抵押合同(协议书)抵押期间申诉人有权拍卖铲车的内容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是无效的,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带钱取车时不同意将车返回被申诉人,并于当年的12月25日将车售给他人,严重的侵犯被申诉人的利益,从申诉人售出到收回期间被申诉人的合理损失应给予赔偿。 判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其中抵押拍卖部分无效,并返还给被申诉人铲车,赔偿被申诉人作业期间损失款人民币45359.60元。我科经阅卷审查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提出如下观点 一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的利益没有实现,从合同不能先行执行。申诉人孙某与被申诉人管某的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双方2007年8月8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实为质押合同)为从合同,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从合同是为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利益而设,主合同的利益没有实现,如果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先行判决让申诉人返还作为担保的铲车,当事人的债权就无从保障,如这样判决有失公平,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法律相违,与立法原意相悖。 二是债务未受清偿前,不能先行返还质物。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2007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虽表述用柳工40铲车作抵押,但实际上交付质物,依照法律规定应为质押。依照《担保法》第71条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而该判决在被申诉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就判令申诉人返还质物,与《担保法》规定相违。 三是本案中如认定赔偿被申诉人赔从申诉人售出铲车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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