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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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作者:胡晓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 摘 要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劳动成果原创性、独创性的核心技术。不法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软件开发者所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后,在仅对上述源代码进行简单修改,未对软件功… 多 维 视 点 ( 秦天宁 谢 杰)提供P P 2 网络服 务 :侵犯著作权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解析 提供P P 2 网络服 务 :侵犯 著作权 罪 帮助 犯 的刑事 责任解析 秦 天 宁 谢 杰 (. 海 市静 安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上 海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 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作者:胡晓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 摘 要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劳动成果原创性、独创性的核心技术。不法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软件开发者所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后,在仅对上述源代码进行简单修改,未对软件功能进行实质性改进的情况下销售并复制相关软件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原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商业秘密,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想像竞合犯处理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著作权罪 作者简介:胡晓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少年检察处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67-02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原系北京宇信网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网景公司)销售人员,负责销售宇信网景公司具有著作权的“网景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2010年3月间离职。同期,因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科技开发公司)中标河南省偃师市卫生局“数字健康系统”建设合同,该公司经理耿俊强委托被告人陈某某在偃师市卫生局及下属卫生院安装“数字健康系统”。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间,陈某某指使宇信网景公司技术人员叶浦亮、胡雷、刘松窃取该公司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网景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源代码。后陈某某将以“网景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基础简单修改而成的“数字健康系统”销售给偃师市卫生局。其中,胡雷负责窃取该软件客户端源代码并进行相应修改、叶浦亮负责窃取该软件平台程序及其源代码并在偃师市卫生局进行安装、刘松负责在该市邙岭卫生站安装客户端软件及运行维护。期间,陈某某收取耿俊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与叶浦亮、胡雷、刘松分赃。经鉴定,偃师市卫生局及邙岭卫生站安装的上述软件与宇信网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社区卫生管理系统软件源程序文件、目标程序文件、文档文件等整体相似。 经宇信网景公司员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21日将被告人陈某某、叶浦亮、胡雷、刘松等人抓获归案。2012年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叶浦亮、胡雷、刘松等人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叶浦亮、胡雷、刘松等人所实施犯罪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叶浦亮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 四万元;判处胡雷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刘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主要问题 陈某某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窃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及源代码后为他人复制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评析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所涉及北京宇信网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网景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源代码应属于商业秘密,陈某某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上述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达到追诉标准,故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陈某某等四人已经将软件源代码及软件名称进行修改,不等同于复制行为,所以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行为同时侵犯商业秘密和著作权,虽然未能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但陈某某等四人并未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仍侵犯了宇信网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因违法所得4万元,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陈某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陈某某等四人并未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实质性改进,仍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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