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中央电大2014年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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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中央电大2014年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1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 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 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 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作业2 案例分析: 答:胎儿是特殊继承权利主体。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作业3 案例分析 答: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房屋与邻居相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相邻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李某的邻居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排水管漏水。邻家漏水导致李某的墙壁损坏,邻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邻家不予理睬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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