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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婚姻家庭业务基本技能》杨晓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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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婚姻家庭业务基本技能》杨晓林.

引言: (一)《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来源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截止2008年12月31日) (二)本课提纲: 前言 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的特点 第一讲 案件的受理 一、接待咨询 二、接受委托 三、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委托手续的办理 四、收费 第二讲 立案前的准备 一、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二、证据的收集整理 三、调解 第三讲 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讲? 一审 第五讲 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讲 其它特别程序 第七讲 结案工作 第八讲 婚姻家庭案件的非诉讼业务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1. 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特性。 2. 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3. 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它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二)工作原则: 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三)举例:影帝王学圻起诉离婚(来源:《新京报》2010-03-30) 内地著名男影星王学圻近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该案已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王学圻在起诉书中称,196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孙XX并确定恋爱关系。1971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于1973年11月,育有一子名王XX。 后由于孙XX经常到国外出差,王学圻工作较忙,双方平时很少联络,感情逐渐淡漠,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1998年至2006年的八年时间里,孙XX在国外工作,2006年被告回国后双方分居至今。 王学圻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孙X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操作指引适用范围 1.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 包括代理婚姻自主权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等,也包括涉及上述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摘自《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2. 继承业务及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刑事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条款未列入本指引内 。 第一讲 案件的受理 一、律师接待咨询 1. 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2. 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人员在场,应注意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3. 律师咨询时应当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婚姻家庭基本信息,双方纠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双方争议焦点及咨询者寻求律师帮助的主要目的。 但当事人出于个人隐私原因不愿透露给律师的信息,律师应予尊重。 4.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到财产纠纷时,律师对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了解: (1)房产情况; (2)存款情况; (3)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4)家具电器情况; (5)贵重物品情况; (6)车辆拥有情况,是否有永久性车位; (7)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8)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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