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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做好2014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留沪就业的通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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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做好2014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留沪就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教委学〔〕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完善上海人才发展政策,实现人才活力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居住证、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见附件1)和《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见附件3)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应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具有申请材料初审权限的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3月28日前提交《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见附件4)。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2014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各《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受理点要根据《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切实做好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 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2.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 3.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4.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5.2014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2日 附件1 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证》。(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71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机电设备类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所属类别 72设备安装技术 机电设备类 73导弹维修 机电设备类 74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汽车类 75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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