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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TO制度下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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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TO制度下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

WTO制度下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一般是指正常贸易中出口商将出口产品以低于其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的行为。而倾销的法律定义多是采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的规定。GATT第6条将倾销的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业以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的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事实上,倾销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有其消极的一面,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如果出口商利用倾销的手段占领某进口国国内市场、扩大在该国的市场份额,挤占进口国或在进口国市场上的第三国的相关产业竞争者并垄断该国市场,其结果将会对该国相关产业或相关市场构成威胁或造成工业损害,因此多数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均对来自外国的倾销商品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售价,从而达到减少该商品进口数量的目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贸易的发展引发了倾销行为,倾销行为作为一种不公正的贸易行为,深受其害的国家,都对倾销行为表示谴责。而反倾销则是对这种不公正贸易行为的矫正。自20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反倾销手段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同时,反倾销也是WTO认可和制定的贸易保护措施。 由于倾销并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手段,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和WTO公认的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产品在进口国售价低于本国价格或可以合理推算的公平的价格,这一倾销行为存在并因此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本意是为了使本国产业免受不正当的倾销的损害,但是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滥用了,成为了许多国家贸易保护的幌子。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反倾销立法;完善 WTO反倾销法律概述 一、GATT1947第6条 GATT1947第6条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在反倾销领域制定的多边规则,同时也规定了缔约国采取措施所满足的条件。“GATT与WTO的理论基础要上溯到20世纪30年代,当时许多国家奉性‘以邻为壑’的政策,包括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和实施歧视性的高贸易堡垒。这种短视的、非合作的行为被普遍认为是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低劣政策。在很大程度上,1947年创立的GATT的原因是为了防止20世纪30年代贸易战的重演,更不用说随后的世界大战的重演了” GATT1947第6.1条规定,“缔约方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缔约国国内市场,如果对该国领土内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GATT第6条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明确“谴责”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这是 成反倾销多边规制的理论前提和立法依据。(第6.1条) 第二,明确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在于“抵制或制止倾销”,而且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低于倾销幅度。( 第6.2条) 第三,由于缔约者当时对倾销以及反倾销措施带给自由贸易的影响认识不足导致合理使用与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界限很不清晰,故第6条的规定非常简单、模糊。 第四,尽管存在种种不足和弊端,GATT1947第6条仍然成为后来制定专门性反倾销多边协定的立法基础。 二、WTO《反倾销协定》 1986年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的部长级会议决定启动多边谈判,并最终达成了《反倾销协定》。《反倾销协定》总体上是一个各方妥协达成的结果:一方面有限制贸易保护倾向、增加程序性规制的内容,另一方面也有放宽适用条件、有利于采用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定》共计18条,其基本框架可以分为以下3部分: 一是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即第1条和第18条。 二是有关反倾销措施的实体性规制,即第2条(倾销的确定)、第3条(损害及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第4条(国内产业的定义)。 三是规范、制约反倾销措施的程序性规定,即WTO《反倾销协定》的其他条款。 WT0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具体 一、倾销的确定 根据GATT1947第6条对倾销的定义,以及94年反倾销协议第2 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准确确定倾销:第一,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当价值,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具备可比性;第二,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具备可比性;第三,将具备可比性的出口价格和具备可比性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被认为构成倾销,其所得出的负值则为倾销幅度。 二、损害的认定 在反倾销法中,损害一般是特指进口国有关主管机构经过调查、确定被诉倾销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的阻碍。可见损害,是指相对于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整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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