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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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完善

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完善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完善”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2、除特殊情况外,只允许提起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 从其他国家的再审制度看,再审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置的,以救济为第一要义,因此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为被告人利益才能提起再审。虽然也有国家(如德国)规定了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但同时也规定了再审不加刑原则,因此可以说这种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对被告人的处罚不会发生丝毫变化。而我国的刑事再审既可以对被告人有利,也可以对被告人不利,既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也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这种规定不仅与国际公约相违背,而且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作法相左,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由于不知道申请再审后的结果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心存顾忌,明知道判错了也不敢申请再审,导致一些错案得不到纠正。尤其是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无罪被改判有罪、轻罪被改判重罪的被告人的诉权无法得到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为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即使再审中采纳了新的证据,对事实的认定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但因为是依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从而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这是对国际公约的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5项规定:“被判有罪者有权由较高级法院进行复审。”且即使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基本上是按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办,此时被告人虽然拥有上诉权,但上诉后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可参照大多数国家的作法,除特殊情况以外,只允许提起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 也许有人认为,只允许提起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允许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会导致对一部分犯罪分子的放纵,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没有实现刑罚打击犯罪的目的。诚然,在有些案件中,由于侦查机关取证时的疏忽,或者由于法官对法律理解的错误等原因,而导致有罪者被判无罪,重罪者被判轻罪。但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司法机关的失误。如果司法机关的失误要由被告人来承担后果,对被告人是十分不公平的。确立只允许提起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审慎地进行各项司法活动,确保做到不枉不纵。而且考察一项制度是否合理,不应当简单地将其适用到具体个案中去看,而应当从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上看。今天发生在某个被告人身上的事,明天就有可能发生在其他人身上。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事例,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已在监狱服刑,但为了某种需要而对其再审,对其科以更重的刑罚,且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没有任何变化。我们不能为了惩治个别犯罪分子,而使社会的其他人也处于危险之中。这种做法在某些个案中可能会体现出公正,但对于整个社会却很难说是公正的。 当然,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绝对完美的,过分地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 保护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造成损害。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 3、 关于刑事申诉方面 首先,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顺序。 再审申请权作为一种诉权,首先应由案件当事人双方享有。但是当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的近亲属提起再审的申请。但是必须附带一条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后,其近亲属只能为当事人的利益提起再审申请,否则应予以驳回。此外,应当赋予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以申请权,原因上文已述,在此不再赘述。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再审申请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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