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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摘 要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 问题 的决定》,以及有关的 法律 、法规建立的。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 社会 的稳定和 经济 事业的全面 发展 。
从 目前 来看,我国劳动教养法规不够完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予以废除。但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废除,应客观地 分析 ,它自产生以来,为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做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是根据 政治 经济及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较轻,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如不实行劳动教养,极有可能成为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后备力量,无论对于失足者的挽救,还是对于社会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四十余年来,它已成为我国治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尚很难被其它制度所取代。尤其在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异常严峻,劳教人员构成越来越复杂,99年底又开始收容“法轮功”劳教人员等现实面前,必须进一步加大劳动教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劳动教养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而不是简单地加以否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我国劳动教养法的渊源
(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法律法规。这种立法虽然规格较高,但从立法形式上看,却属附属立法,有关劳动教养的决定散见于其它立法中。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和第32条的规定,以及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二)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纵观现行劳动教养立法中,这类行政法规是规范并直接指导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架构:是有关劳动教养立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它们有《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lt;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教工作管理的通知》等。
(三)由主管行政机关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其立法形式多采用“管理办法”、“行为准则”、“执行准则”。
(四)有关部门对某些法律条文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从以上渊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劳动教养立法多采用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辅之以相关的司法解释,尚缺乏专门的劳动教养法。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依法治国工作的不断深入,劳动教养原有立法的滞后迹象越来越明显。它主要表现在,立法规格低,法律定性不明,法律体系庞杂且互为矛盾,同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相距甚远,使劳动教养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相左。
二、劳动教养的性质
在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适用于已构成犯罪的人,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进行了明确表述,即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治安处罚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违法人员,但在刑事法律制度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对象之外,还有一部分行为危害性虽比刑事法律适用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小,但却比治安处罚条例适用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大的“准犯罪”
层次。从他们的社会危害程度上看,虽不及刑事制裁程度,但其主观恶性大,人员数量多,因而仅靠治安处罚条例是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劳动教养制度正是应需而生。
由此可见,劳动教养制度既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重要法律制度,又是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则为了挽救他们,使其不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以消除他们对社会的危害,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从处罚性质来看,既不属刑事处罚,又不属治安处罚,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特殊行政处罚措施。
三、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982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应属于行政法规,因而劳动教养只能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七种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无“劳动教养”的规定。该法第9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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