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及审判对策(杨立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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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及审判对策(杨立新)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及审判对策(杨立新)”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及审判对策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一) 上传时间:2002-6-17 国务院最近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废止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新条例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患者权利保护、损害赔偿标准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五个方面有了新进展。 一、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概念 第一,医疗事故概念界定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原办法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最明显的差别是,前者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后者规定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新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的外延明显比原来宽,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属于医疗事故。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可以定为医疗事故。 第二,对医疗事故的类型和等级划分,由原来分为医疗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三个等级,改为统称为医疗事故、四个等级,其中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四级医疗事故显然就是造成一般的人身损害事故,包括了过去不予赔偿的“医疗差错”。新条例使用医疗过失行为概念,与原来的医疗差错概念并不相同,是医疗事故构成的客观要件而不是免责条件。 第三,删除了原办法中不合理的“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规定。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应该说,对这六种情形不认定为医疗事故是有道理的。 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上述改变,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对于保障受害患者实现损害赔偿的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有人认为,按照现在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对于医院抱错孩子、给错药、卖假药的行为,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给受害人以赔偿。事实上,这样的行为不是医疗事故能够解决的,应当采用其他办法解决。抱错孩子的问题,应当依照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给错药、卖假药的问题,应当依照合同关系处理。这些都是有具体的解决办法,不必一定要按照医疗事故请求赔偿。还有人提出,新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有问题,限制了法院的审判权。我认为,有了对上述关于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扩大,再加上法院可以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应当说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也不能认为这是对审判权的限制。 二、鉴定程序公开、民主 在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鉴定规定的改变是最大的变化: 第一,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为由医学会组织,体现了技术鉴定的中立性,消除了政府干预的嫌疑,提高了患者和公众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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