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诽谤行为 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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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行为 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摘 要: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公开对特定商事主体及其财产或财产的品质等进行诋毁,造成其 经济 利益损害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我国仅仅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禁止,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民事 法律 制裁,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关键词:商业诽谤;虚假事实;公布;实际恶意;法律制裁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和法律待征 诽谤的本意是“言非其实”。一般所称诽谤,仅指一般诽谤行为,即针对 自然 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则应当包括这种一般的诽谤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后者则为本文所专门 研究 的对商事主体进行诽谤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究竟应当怎样界定,有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以贬低其法律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二是认为,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就是商业诽谤行为[2].三是将商业诽谤行为分为两种,一种为经营者公开贬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 影响 他人的交易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种为诽谤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3]. 我们认为,上述对商业诽谤概念的三种界定,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不完善性之处。第一种主张将商业诽谤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将商业诽谤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不够全面。第二种主张过于抽象,不容易指导实践操作。第三种主张仅仅对商业诽谤行为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本质和特征都没有作出论述。 我们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作为商业侵权行为之一的商业诽谤行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人认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经营者,即商事主体,不从事经营的其他 社会 组织或个人,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指控的,即使构成了对经营者的诋毁,也不能依商业诽谤行为论处,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理由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事实上,实施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人是一般主体,不仅仅限定于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消费者以及媒体等,也都可以构成商业诽谤。其理由是: 第一,一般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商事主体的身份,但这只是认定诋毁商誉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4].非商事主体,如社会组织、个别的消费者或者媒体,诋毁商事主体的商誉,诋毁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尽管行为人与受害的商事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最终结果也还是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誉,同样也会构成商业诽谤。类似这种情况的案件,法院已经作出过生效的判决,比较典型的是恒升公司诉王洪商誉侵权案,该案件被称为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该案的行为人并非商事主体,而仅仅是一个个人[5].其次,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媒体、行会或消费者协会,为打击某商事主体,针对其商誉、商品或者服务而发布虚假的报道、虚假的产品排序,对其进行诋毁等。这些行为尽管不是由商事主体实施,但其行为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应当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瑞典、比利时和瑞士在界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均认为若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商业诽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规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将非商事主体纳入商业诽谤行为人的范畴,符合实践的需要,并与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 发展 趋势相合,可以参照。 第二,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商业利益,具体 分析 ,则表现为不同的利益。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客体,各国立法大都采取具体列举式,其代表立法例为《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前者将商业诽谤的客体界定为: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货物或劳务;后者为他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或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的品质。因此,商业诽谤行为的侵害客体尽管是商业利益这种客体,但表现为多重的,既包括对于商誉、财产的诽谤,也包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 将商业诽谤的具体客体进行区分,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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