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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水电厂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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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水电厂考核标准.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水力  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 电安生[1996]572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电力工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水力发电厂的全面改革,尽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努力达到水力发电厂设备稳定可靠、劳动生产率高、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一流的目标,在全面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并已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部决定开展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工作,现正式颁发《电力行业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请认真组织贯彻。   开展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工作,是对全国水电厂面向市场、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在电网中的作用、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网、省局(公司)要坚持改革方向,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全面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力度,努力实现这个目标。在工作中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的工作,在部指导下由网、省局(公司)组织进行。应按《考核标准》严格考核,按规定审核、报送,由部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   为了减少层次,提高办事效率,今后水力发电厂达标和创一流采用同一个考核实施细则,即《水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修订本)》,本次一并下发执行,原达标考核实施细则当即废止。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安生司。   附件1:电力行业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   附件2:申报一流水力发电厂有关规定   附件3:一流水力发电厂申报表   附件4: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实施细则〔水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修订本)〕   附件5:水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表 附件1:     电力行业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为了提高水力发电厂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工作,制订本考核标准。   1 “一流水力发电厂”应该是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都达到一流标准的水力发电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标准。   1.1 必须具备水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各项必备条件。   1.2 必须具备全国电力系统双文明单位考核标准。   1.3 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达到部颁《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参见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6〕484号文)。   1.4 大坝评价及水能利用。   1.4.1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评定为正常坝,并按部规定实行安全注册。   1.4.2 水能利用提高率应达到:多年调节水库≥2.0%;其他调节性能水库≥5%。水能利用提高率的计算方法见附件4:部颁《水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修订本)》(以下简称《细则》附录C。   1.5 设备管理。   1.5.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105%。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见表1,计算方法和调整系数见《细则》附录B。   1.5.2 机组大修后一次启动并网成功,主设备健康水平达到一类,半年内不发生非计划停运事件(低谷消缺除外)。   1.5.3 发电设备强迫停运次数应达到≤0.5次/(台·年)。    表1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  水轮机型式 |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   混流式  |      91.0   轴流式  |      90.5  混流可逆式 |      83.5 ------------------------    1.5.4 全厂设备无泄漏。   1.6 环境保护。   1.6.1 各项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6.2 不发生污染事故。   1.6.3 厂房内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7 人员效率。   1.7.1 参照部颁《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装机容量≥1000MW的新建电厂,按0.15人/MW进行考核;装机容量<1000MW的新建电厂按0.2人/MW进行考核,且全厂人数不得超过150人。   1.7.2 主要机电设备全部引进并实行全过程管理的新建电厂,装机容量≥1000MW的按0.1人/MW进行考核;装机容量<1000MW的按0.15人/MW进行考核,且全厂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1.7.3 按照减人增效的原则,1992年以前投产的电厂,按0.4人/MW(含检修人员)进行考核,且成建制分离人员组建的多种经营经济实体均要实现独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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